修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4-03

一、背景 2000年7月27日,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2018年6月26日,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进行了修改。2022年3月2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18〕4号)进行了修改,印发了《关于修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修改过程中,我厅开展了市场调研,征求了市州住建(房管)部门意见,完成了《实施细则》修改工作。 二、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进行,将原实施细则二十八条修改为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申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由原来的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实施细则》中对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以及申报材料均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资质审批事项。根据住建部54号部令以及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明确了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二级资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省政府扩权赋能县(市、区)注册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由自贸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资质证书制发领取。《实施细则》中明确,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二级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在政务服务平台领取。 (四)关于企业承担业务范围。《实施细则》中明确,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背景

2000年7月27日,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2018年6月26日,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进行了修改。2022年3月29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18〕4号)进行了修改,印发了《关于修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修改过程中,我厅开展了市场调研,征求了市州住建(房管)部门意见,完成了《实施细则》修改工作。

二、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进行,将原实施细则二十八条修改为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申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由原来的四个资质等级调整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实施细则》中对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以及申报材料均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资质审批事项。根据住建部54号部令以及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明确了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二级资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省政府扩权赋能县(市、区)注册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由自贸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关于资质证书制发领取。《实施细则》中明确,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二级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在政务服务平台领取。

(四)关于企业承担业务范围。《实施细则》中明确,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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